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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日期:2026-04-08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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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科融实业发展(甘肃)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宗虎诉华鑫科融实业发展(甘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劳人仲案字〔2025〕第957号),由于送达、邮寄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8月19日拖欠工资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23700);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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